主旨:
為配合政府組織調整,原衛生署衛生保健志工與原內政部社福志工之主管機關改制為衛生福利部,二類志工獎勵原分別依「衛生保健志願服務獎勵辦法」、「內政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辦理,其獎勵時數及審核方式標準不一,為免引起爭議,爰修正衛生保健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修正要點說明:
一、配合組織調整,將社會福利納入衛生福利部業務範圍,爰修正名稱為「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二、修正獎勵範圍,增加社會福利業務。(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增列比照內政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每年辦理志工金、銀、銅質徽章及得獎證書獎勵。(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增列比照內政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規範各單位報送期程。(修正條文第五條)。
五、志工獎項由四項修正為一項,特殊貢獻獎項服務內容增列重大災害地區及社會福利;志工團隊獎勵增列社會福利;再予推薦之資格由三年修正為五年。(修正條文第六條)。
六、運用單位增列社會福利運用單位,受理單位增列社會局(處)。(修正條文第八條)。
七、簡化審查程序,由複審小組進行決審,並刪除每年公告。(修正條文第九條)。
八、增列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前已領有內政業務獎勵者,不得重複領取;其服務時數,得合併採計。(修正條文第十條)。
消息來源:vol.mohw.gov.tw/vol/home.jsp |